赣州安远县中心城区禁养犬名单2025/5/23圣伯纳犬和伯恩山犬的区别
【中心城区范围为安远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寻全高速公路、东至龙泉山、南至九龙山、西至新龙河】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安远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安远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寻全高速公路、东至龙泉山、南至九龙山、西至新龙河。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4年11月15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二)饲养人应当每年到安远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安远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六、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饲养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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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定南县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中心城区区域范围等内容,详见正文。
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已发布,城区区域范围划分、养犬规定、处罚标准等内容,详见正文。
安远县中心城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可以饲养小型犬。具体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详见正文。
安远县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详见正文。
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
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已发布,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于都县城主城区(含老城区、水南新区)、楂林工业园区、上欧工业园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中心城区范围为安远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寻全高速公路、东至龙泉山、南至九龙山、西至新龙河】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安远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安远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寻全高速公路、东至龙泉山、南至九龙山、西至新龙河。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4年11月15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二)饲养人应当每年到安远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安远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六、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饲养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